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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协会 ABOUT THE ASSOCIATION

行规行约

第一章 总 则

第一条  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,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,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,促进电机行业健康发展,依照国际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、法令,特制定上海电机行业协会行规行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

第二条  规范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市场行为,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经营行为,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从事同行业生产、经营会员企业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。


第二章 行业道德

第三条  提倡会员单位团结、互助、协调、自律,发挥行业整体优势,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、难点和重大问题,采取互通信息,共同研讨、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。

第四条  提倡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、讲究信誉、自尊自重、增强法制意识,建立和完善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
第五条  提倡文明生产、文明经营、优质服务,严格企业管理,自觉规范企业生产、经营、管理及服务行为。


第三章 行业规约

第六条  本规约所称电机生产、经营单位,是指主要从事电机、电机配套件及与电机生产相关的加工以及其他相关产品生产、经营的单位。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机电产品管理的各项法律、法规和法令,依法生产,合法经营。遵循公平竞争、诚实信用、合法经营的原则,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。

第七条  电机及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。必须严格执行“没有产品标准不能组织生产,没有产品标准不准进入市场”的准则,没有产品标准进入市场的产品视同伪劣产品。

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按照GB/T19001-2016/ISO9001:2015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;通过24001-2016/ISO14001:2015标准,建立环境管理体系;按照28001-2011/OHSMS18001:2007标准,建立健康安全管理体系,并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、ISO140001环境认证、OHSMS18001安全管理认证。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,要严格贯标。

第九条  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,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,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品,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,不断挖潜,逐年增加新品开发的投入,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,不断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。

第十条  各会员单位都应按照执行国家有关电机工业设备、工艺、技术、安全、环保、质量等标准,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,坚持质量第一。不得制假仿冒,偷工减料;不准违反操作规程,粗制滥造;严禁采购、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;严禁未取得注册证件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进入市场;严禁虚假广告宣传。

第十一条  合理定价,反对压价竞销。同一产品定价或调价,要相互兼顾,加强协商协调;同一产品不要以企业眼前利益,损害行业长远利益。

第十二条  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定期报表和统计年表,并按时、准确向协会上报。协会将按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年度统计有关资料,以便会员单位了解行业整体情况。


第四章 规约管理

第十三条  为保证本规约的执行,协会秘书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,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,并以多种形式公开宣传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,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,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,对拒不遵守规约的会员单位,协会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、警告、行业内部通报及其它制裁,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。


第五章 争议处理规则

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争议案件,应以事实为依据,法律为准绳,进行调解或裁决。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。

第十六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,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,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。

第十七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:

(一)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,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,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。

(二)协商不成时,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、仲裁机构、司法机构等进行调解。

(三)调解不成时,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第十八条 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:

(一)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。

(二)协会及时组织调查,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,根据其性质,提出如下处理意见:

1、批评教育;

2、组织协调双方和解;

3、行业内部通报;

4、公开通报;

5、取消会员资格;

6、建议相关部门处罚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 本规约所列事项,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,均以国家政策、法规为准。

第二十条  本规约的制订、修改、实施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。本规约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,其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